涉案地块
今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接到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以公司”)负责人报料称,该公司于1997年取得福建省福州市一宗79.81亩的地块后,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致使该公司无法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到2018年,因城市规划调整,该宗地块被征收,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涉事企业解除协议。彼时,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具体金额等待双方核算确定后再予支付”。
【资料图】
地块被征收后,涉事企业并未收到补偿款,遂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个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告的3个单位先后被法院裁判负有补偿责任或义务;而最后被法院裁判负有补偿义务的,则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至今,涉事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仍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近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件事情持续二十余年相对复杂,目前已经进入诉讼流程,相关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
政府发文称由相关部门负责补偿
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1996年,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计划在福建省建立华东总部后,成立了中以公司;经前期协商,1997年3月,福建省政府作出批复,将一块79.81亩的土地进行征收,供给中以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等。
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
相关资料显示,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现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该宗地块的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1997年至2047年);其中还约定,征地手续办妥时,中以公司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
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公司缴清了合同约定的税费。但直到2018年,该宗地块上仍有未拆除的建筑,导致项目根本无法推进,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提供净地,我们才能办手续;不是净地,什么事也办不成。”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地块有其他权属人
对未能获得净地的原因,福建莆田中院于2019年7月作出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根据福建省政府的批复,中以公司于1997年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中以公司未能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未能开展经营。
二十余年后,该地块被政府征收。福州市政府于2018年10月作出一份关于“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等问题”的《纪要》显示,涉案地块因规划功能调整已被政府征收,政府相关部门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条件;同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先与中以公司解除合同,具体的补偿金额,待双方核算确定后再予支付。
福州市政府文件称,补偿事宜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中以公司结算
2018年12月,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文称,根据市政府会议要求,建议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直接将案涉地块纳入收储盘子,补偿事宜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中以公司结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涉事公司状告三单位索赔
法院判福州市政府补偿1.47亿元
2019年2月,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关于解除福州中以实业公司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协议》。此后,案涉地块的部分土地,被其他公司开发使用。
涉案地块目前已由其他公司进行开发
合同解除后,针对中以公司的补偿事宜未得到落实。2019年3月,中以公司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起诉至法院,并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向其支付相关土地收储费用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庭审时,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称,中以公司并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无权作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此外,福州市政府、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提出,该案的纠纷,是因为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而产生,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为合同纠纷,不涉及违法行政行为。
2019年7月25日,莆田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称,中以公司诉请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刚性标准支付补偿费用,该诉求实质为请求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莆田中院在判决书中称,从前述福州市政府作出的《纪要》及解除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协议中可知,解除协议系福州市政府许可,并约定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补偿;2018年12月,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中亦再次明确,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补偿。
2019年7月,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被判令履行补偿职责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未按福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解除协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收储补偿的法定职责,其行为明显不当。”莆田中院表示,中以公司申请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诉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提出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后,2020年11月18日,莆田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指出,1997年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缴纳税费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中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但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中以公司未能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未能开展经营;但根据福建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的批文、批复,案涉地块已经批准给中以公司使用,未能完成交付土地,是政府原因造成的。
莆田中院还称,因政府地块规划调整的原因,2018年中以公司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协议解除合同,造成了中以公司的损失,因此,中以公司依法应当享有按照土地收储而获得的补偿权益。
莆田中院称,福州市政府决定收回涉案地块,并委托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以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因此,由福州市政府向中以公司履行补偿法定职责,向中以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1.47亿余元。
该案重审法院判令福州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支付1.47亿余元补偿款
福建省高院终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补偿义务
福州市政府对重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政府认为,此前福州市政府在相关政府文件中,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由相关部门负责补偿事宜,但相关文件系政府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此外,福州市政府提出,中以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该公司未缴清案涉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558.67万元,实际支付20万元,因此,征用程序未最终完成,“未能完成土地交付的责任在中以公司,并非政府方。”
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称,该案中,福州市政府不具有补偿义务,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撤销莆田中院的重审判决,并驳回中以公司的起诉。
福建高院终审认为,应由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补偿义务
福建省高院认为,该案中,与中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解除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协议的,均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政府并非主体,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法律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独立承担土地行政主管的行政职权,在协议解除后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
“从一开始,我们就起诉了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两个被告,并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第三人。但法院先是判决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履行赔偿责任,后来又判决福州市政府进行赔偿,再后来,又认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赔偿义务。”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法院自始至终都不否认我们应该获得补偿,但打官司几年下来,我们始终没有得到补偿。”该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中,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认定“负有补偿义务”。该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向记者表示,该事件时间跨度长,且事情复杂,目前仍在诉讼阶段,相关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获悉,该局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对补偿事宜已有约定,但这一补偿性质,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补偿问题”,不应按照土地收储补偿的标准,测算中以公司的损失补偿费。
(原标题:《福建一企业土地使用合同被解除多年未得到补偿 省高院:土地主管部门有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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